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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样的散文,不一样的“文化中国”******

  【从新年首期选刊看文学新气象】

别样的散文,不一样的“文化中国”

——从2023年第1期《散文(海外版)》看当下散文创作特色与趋向

  作者:周新民(华中科技大学中文系教授、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今天散文的魅力取决于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归根结底取决于叙述什么样的“文化中国”和怎样叙述“文化中国”。这决定了散文创作的气象,也左右了散文创作的趋势。由百花文艺出版社主办的《散文(海外版)》是月度散文选刊。以2023年第1期杂志为例,我们可以管窥当下散文创作的基本风貌和格局。

  深入中国自身历史脉络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叙述中国故事是中国文学的重要母题。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如何讲述中国故事。这里所提到的“如何讲述”中国故事,并不是在讲述方法层面上来考虑中国故事的讲述,而是要构建一个不一样的叙述格局来讲述中国故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谈到讲述中国故事的时候,其背后有一个讲述西方故事的参照系。不仅如此,人们惯于在中西故事的等级关系之中去选择中国故事、叙述中国故事。因此,从根本上看如何讲述中国故事,不是方法论层面的话题,而是如何处理中西“故事”关系的问题。本期《散文(海外版)》的几篇散文在叙述中国故事时呈现出崭新的气象,它们深入中国自身历史脉络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去找寻“文化中国”,体现了散文家叙述“文化中国”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

  胡学文的《拴在年上的记忆》所叙写的是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春节生活。与很多写春节的文学作品不一样,它所写的不是图腾式的春节,也不是仪式化的春节,而是深入中国人骨髓深处的日常化的春节。胡学文表面上不厌其烦地详细叙写春节的程式、美食等,而作品内在内容写的是深入中国人血肉之中的日常伦理与情怀,勾画出亲情至上的文化根脉。《拴在年上的记忆》讲述春节特有的“味道”。周缶工的《老屋衣马》所写的也是寻常百姓家的历史与日常。老屋是老旧中国的缩影,老屋里的芸芸众生乃是中华儿女。《老屋衣马》并没有酸腐气,而是充满了可爱,充盈着怡然自得的纲常与伦理。

  《拴在年上的记忆》与《老屋衣马》这两篇散文的“新奇”在于,他们客观还原“老中国”的方式,不是夸张的,也不是居高临下的,而是贴近历史的、烟火气的,它力求写出一个“客观的中国”。这里的“客观的中国”并不符合某种先验的观点,而是深入中国人的血脉之中,展现其历史的自洽性。所以,两位作者在叙写春节、老屋这样的常规题材时,才能如此心平气和、娓娓道来。

  其实,两篇散文能如此平静地“叙述中国”,自然是参照中国故事的角度和标准发生了变化。原来那种图腾式、仪式化地叙述中国的方式,是由其所参照的西方预设的文化等级所决定的。以西方现代性为视角来叙述中国故事,中国故事则充满了猎奇,甚至夸张与扭曲,行文之时难免有剑拔弩张之气,自然就难以心平气和地叙述。叙事思维的调整,不仅能让散文在叙述中国故事时呈现出豁达、自然的气象,更重要的是,散文所观照的人和事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穆欣欣的《把日子往前过才是幸福——红楼人物刘姥姥》体现了这种转化的趋势。《红楼梦》中的刘姥姥是中国人都很熟悉的人物形象,在很多读者眼里,她笨拙的言行与不合时宜的思想,是那样充满喜剧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是人们习惯性地从高处出发来审视刘姥姥。然而,如果贴近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尤其贴近老百姓“过日子”的人生伦常来看待刘姥姥,我们就会发现刘姥姥身上所迸发出来的坚韧、宽厚,散发出耀眼的人性光辉。

  段爱松的《斑斓捕梦人——我与外国文学之缘》的思路与《把日子往前过才是幸福——红楼人物刘姥姥》有异曲同工之妙。它所讨论的主要话题是中外文学关系。说起中国作家与外国文学之间的关系,习见的叙述是讲述中国作家如何受到外国作家、作品的影响。然而,这篇散文的叙述思路却与众不同,它以中外文学经典之间的“互通”与“互鉴”作为叙述的思路,仔细地叙述了《红楼梦》与《浮士德》之间的“互鉴”之处。同时,它也在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柳永的《雨霖铃·秋别》、温庭筠的《菩萨蛮·雨晴夜合玲珑日》、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和普鲁斯特的《追忆似水年华》之间找到“互通性”。

  给传统审美意识注入当下性

  描写山水田园是中国散文固有之重要领域,也为后世留下了大量令人称道的优秀篇章。此类散文借景抒情,以景、物甚至山水田园寄予作者的思想情感和道德理想。这样的写物抒情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是因为它们和中国传统审美观相联系。中国早期的比德、畅神审美意识,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散文创作的发展。当下散文创作仍注重表现比德的审美意识和畅神的审美理想,这也是表现“文化中国”的主要方式。

  马晓燕的《在花朵中念与痛》以比德的审美意识来表现当代人应该坚守的价值观。马晓燕以槐花来表现人要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以玉兰来体现不流于世俗的价值追求,以牵牛花来表现对于淳朴心灵的向往。黄丹丹的《我的植物故交》在更为深邃的哲思层面来建立“物”同“人”的关系。文章通过对蓼、雪见草、马泡秧子、狗尾草、三棱草、野苋菜、美人蕉、凤仙花、矢车菊、六道木等植物的细心观察,对植物物性进行不厌其烦的书写,无非是要恢复人类认知植物的各种能力,重新找回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和植物本来就是共同享受自然界的阳光与雨露,只不过人类社会的发展让人类和自然相远离,人与自然相阻隔。黄丹丹从植物与人的关系入手,期望重建人和自然之间平等、和谐的关系。

  以物观人是中国传统审美方式。这种审美方式的确立和中国古典美学的“天人合一”的审美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物我相连、物我一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常宝贵的价值观念,尤其在物质高度发展的时代,为了避免功利主义给人带来伤害,重新回归“天人合一”价值观,自然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天人合一”最有价值之处在于从“物”与“人”的系统性关系出发来处理“物”与“人”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以“物”为中心,或者简单地以“人”为中心。葛小明的《大树独立街头》以几棵树的命运为参照对象,深入思考这一问题。小区栾树出油,业主要求物业一砍了事,但没有想到夏天无荫可憩息的烦恼。人们只想到大树患病,粗暴治理,没想到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葛小明以物及人,言明人同树木,是一棵行走的大树。大树离开自己的生态系统难以存活。人类又何尝不是生存在生态系统之中呢?

  虽然皈依于传统审美意识和传统的观物之审美方式,能写出令人沉醉的散文作品,但是,毕竟时代在发展,如何在当下语境中去扩展传统审美意识,给传统审美意识注入当下性,也值得散文家深思。谢宗玉的《江南江北,尽是潇湘意象》可谓是其中具有典范性的作品。“潇湘八景”经过历代文人墨客的渲染,已经蔚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美学旨趣。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复原,“潇湘八景”令人流连忘返。然而,作者的笔触不是去歌颂“潇湘八景”的审美旨趣,而是格外冷静地剖析了“潇湘八景”形成与流变的历史原因,指出“潇湘八景”实际上包含了消极甚至病态的审美心理。于是,作者发出呼吁,要开文化新路,避免文化陷阱,不要盲目“鼓吹那些旧意象”。叶青的《一座山何以成名》也是从理性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历史与文化。与一般作品在书写名山大川的时候不加思考地膜拜名山大川的文化传说与掌故不同,《一座山何以成名》的可贵之处在于科学、理智地看待麻姑山成名的原因:自然造化与历史赋予。《一座山何以成名》告诉我们,名山大川文化的沉淀当然是我们应该珍视的文化传统,但是,尊重、弘扬传统文化,一定要有科学分析的过程。

  书写亲情又不止步于表现亲情

  人们常说中国以家庭为本位,中国人格外重视家庭伦理,形成了尊亲爱幼的传统美德。因此,叙写父辈与子辈之关系是散文创作亘古未变的主题。这一类主题既包括书写晚辈对于父爱母爱的赞扬,也有舐犊情深的流露。然而,要写出新意,难度自然很大。本期《散文(海外版)》在亲情书写上也有探索:书写亲情但是又不止步于亲情。探索的路径概而言之有两种。一是以沈念的《长路和短句》、江子的《燃爆记》、田鑫的《河流的几种形式》为代表,着重从“纵向”的历史角度叙述“父”与“子”的关系与情感;二是以任芙康的《父亲》、冯帆的《多年父子成朋友》、王韵的《夜苍茫》为代表,着重从“横向”的角度书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长路和短句》刻画了一位乡村干部致力于改造乡村的简史。父亲年轻时致力于“移山”,为乡村增加耕地面积,他以不可思议的方式,用愚公移山的精神来“移山”。后来父亲出任村支书,以“诡计”引来县委书记走山寨的烂泥路,为山寨争取到了修路资金。如果是仅如此记述一位乡村干部的历史,显然没有多大价值。作者巧妙地插入儿子“他”的视角,从父与子的关系中来叙述这一段历史。把父亲对儿子的影响史,作为《长路与短句》的内在叙述线索,增加了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江子的《燃爆记》似乎只是写个人的家庭小事,刻画了一位吝啬、脾气暴躁、不讲感情的母亲形象。《燃爆记》的价值在于,它把母子关系置于历史流变宏阔的背景中去思考。在城市禁止燃放爆竹的时代,母亲为了给儿子一家出行祈求平安,执意燃放鞭炮,是多么的不合时宜。然而,这是她难得释放对子女、家庭的情感的机会。时代巨变之中的“不合时宜”,虽然不具备历史价值,但是具备宝贵的伦理价值。这是《燃爆记》要表达的主旨。田鑫的《河流的几种形式》表面上写祖父与姑姑、叔叔,父亲与“我”之间的亲情与羁绊。实质上所写的是在祖孙三代的时光流变之中的亲子之情。作者在叙述之中以回溯的叙述方式来表现对于“根”的回望。

  上述几篇散文侧重在历史纵向关系中书写亲情,避免了平面叙述的诟病。除了在纵向上开掘之外,这期《散文(海外版)》还有一些散文注重在横向的社会关系中去扩展亲情的书写内涵。“父”与“子”不再是书写父辈形象的载体,而是观察社会、洞悉人心的一种方式。任芙康的《父亲》表面上是围绕父亲和“我”之间关系来书写父子情。父子情固然是文章要表现的内容,但是,以“我”之眼,书写一位与他人交往中体现出品行高洁、“雍容”的父亲人生过往,才是《父亲》的本意。冯帆的《多年父子成朋友》不是简单地歌颂父亲,而是以父与子之间的“朋友”关系为纽带,既书写了父与子之间的深情,也刻画了一位私德上的孝子、工作上敬业的父亲形象。《父亲》《多年父子成朋友》不再拘囿于父子之间,而是从更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刻画“父亲”的形象。王韵的《夜苍茫》是倾向私人情感的书写。二姨让独子学平参军,儿子参军后,她非常思念儿子。儿子学平也是非常思念母亲,除夕之夜冒着风雪步行二十多公里去县城给母亲打电话报平安。由于思亲心切,学平渐渐神志不清。后来全靠二姨独自一人照料。然而,文章还不是简单的“母”与“子”之间的深情书写。这样的私人情感在作品之中完成了一个重要的转换。文章有机地融合了“我”的情感。“我”和学平相约,隐瞒除夕雪夜步行打电话的一事,以免增加二姨的内疚之情。文章在这里把单向度的母子之间的私人情感书写,横向迁移至社会关系之上,使二姨与学平之间的感情溢出了家庭内部,构成了一部由爱环绕的社会生活图景。这是《夜茫茫》感人之处,也是它的价值之所在。

  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文体,散文创作要突破、要创新实属不易。不过,从《散文(海外版)》2023年第1期的作品来看,散文家们在顺应时代之变、在创作中寻求变化和创新上,还是很有成绩的。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14版)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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